论说两宋朝政、评说那些当政权臣、甚至历代皇帝,都离不开变法,主要是肇始庆历熙宁二个朝代的变法,一个涉及官职制度,一个涉及到赋税制度。自从宋仁宗/范仲淹、宋神宗/王安石破除重重阻力,发起变法,就造到了守旧派的强烈反对, 从此以后,宋朝的基本统治秩序大体上就偏离了理性施政的正轨。那些改变部分法度的不同意见力图改善统治条件和施政效率的努力,变成了变法派和守旧派两派大臣之间你死我活的斗争,完全背离了法规改革或者制度保持不变的初衷,所以臣宰从当朝到地方,如果不站队就不能立足于朝堂和州府县衙门, 就变成了不属于正常人。这种局势变成了两宋的常态,使得两宋从一个相对平稳富庶的王朝变得内政混乱、对外软弱无能看似有序实则混乱不堪的政治实体。一个看似硕大无比的庞然大物,一遇到外敌侵袭, 犹如纸房子一样轰然倒塌。这样的结果,就是宋徽宗时北宋被金国灭掉,蒙受靖康之耻,南宋偏安小朝廷受尽屈辱,企图苟活一时,却难逃败亡,结果陆沉海底,被元朝埋葬南海。
    这并不是说两宋的灭亡是变法导致,而是说围绕变法暴露了两宋制度的根本缺陷,这种根本缺陷从变法和反对变法这样的表面矛盾中显现出来,让当事人展现他们的丑恶,让两宋的根本制度表现出没有能力自我矫正和及时作出必要的调整,最后只好带着这些缺陷与它要维护的两宋政体同归于尽。
    本文是为拙作《岳飞再世,武穆称雄》所作的基本准备工作之一。从有宋建国开始,宋朝就制定了一套独具特色的制度,作为鼎新前代弊政的措施之一。这些制度就是宋朝治国的基本原则,成也是它们的功劳, 败也是它们的责任,这是一個毋庸讳言的事实,因此也成了任何在两宋期间成为历史过客的时代背景。岳飞和他有密切联系的所有人物更是如此。故此,理解这个时代背景就分外重要。本文将试图完成以下几个内容的阐述:(1)对有宋的基本制度作一个概述,(二)变法涉及哪些制度,是不是针对现有制度的改变,还是新增加的法度,试图补全原有制度的缺陷。
    一、宋代基本制度
    宋朝政治制度
    宋朝统治者为防止中唐晚唐五代十国藩镇割据及大臣、外戚、女后、宗室、宦官等人的擅权,以及防御辽寇、西夏等外部势力的侵扰,不想成为梁、唐、晋、汉、周以后又一个短命的王朝,从政治到军事,从中央到地方,逐步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把政治、军事、财政大权最大限度地集中到朝廷,其核心和要害正如宋太宗所说“事为之制,曲为之防。”包括职官、军事、科举、法律等方面都制动了独特的系统性制度。
    (1)中枢机构的演变宋朝中枢机构为“二府制”,即设中书和枢密院两个机构“对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二府制的特点就是文武分权。其中的中书,是宰相办公室, 尚书、门下两省名号虽存,但已成外朝, 不是宰相机构。宰相的名称是“同平章事”,参知政事为副相,实际上,从尚书丞、郎到三师皆可加此等官衔而成为宰相或副相。尚书令、侍中、中书令等三高官官,品高位重常“缺而不置”。注意一:这意味着文官系统的最高权力在皇帝手中。注意二: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事,为次相。名义上恢复三省,实际上趋于一省,次相以兼中书侍郎因请旨而更接近皇帝,由此便于皇帝独掌大权。
    (2)宋设置枢密院专管军事事务,唐朝先有左、右内枢密使,向由宦官担任,后期的枢密院是在三省之外的一省,君主专制制度下宦官擅权的产物,是皇帝为了独揽大权却让宦官得利的一个例证。唐末朱温对此改变,让主持枢密院的宦官专管军事,宋朝的枢密院就是由此嬗变而来,形成了与文官并驾齐驱的二府之一,客观上分了宰相的权,形成文武分权;同时还分领六部之一兵部的权力,宋朝枢密院长官自称“本兵”,也就成了直接对皇帝负责的军事统帅。枢密院长官的官称,宋初为枢密使和枢密副使,或称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签书(署)和同签书枢密院事。元丰改制,专用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等官称。为了体现文人统治武人,正职按惯例只用文人,武官只能担任副职,比如岳飞在被杀之前剥夺军事统帅掌兵之后,就被授予枢密副使,脱离军队而被架空。
    (3)宋朝的官衙机构和制度设置
    中央行政机构,主要是二府、三司、六部
    台谏制度,包括御史台的三院,就是台院、殿院、察院,御史中丞为台长,宰相及其亲戚不得任此职。
    宋朝的谏官制度,设有谏官,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正言,但是必须有皇帝特旨才能担任。
    军事制度,特点是几个机构分管,各部门权力分散,以便于权力集中于皇帝。管理军事四个部门,它们分别是(1)枢密院,负责军令、调动和高级军官的任免;(2)“三衙”,负责统率禁军;(3)兵部,负责后勤事务和管理地方的厢军;(4)吏部,负责武官铨选。从这四个部门的设置可以看到,宋朝没有一个部门可以快速调动军队,出自之外,还有一个更加无序的干预军队,就是皇上,比如高宗赵构,无数次直接发命令给岳飞,甚至深更半夜他自己不睡觉,也能心血来潮给岳飞发一道紧急命令,往往前一道命令,后一道无相矛盾的命令有来了。
    (4)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两级制,即府、州、军、监为一级,县为一级。宋朝的地方官均以朝廷官吏派出任。比如县一级的“知县事”,高级官吏则称“判县事”。以州为标准单位,多称“知州军州事”。知州照例兼厢军正印职。除知州外,每州设“通判”一人。州一级发出文件,必须通判签署,才能生效。目的就是要牵掣一下知州的权力。县一级的官吏,主要有知县、县丞、主簿和县尉。知县由东都朝堂派出的官吏担任,也是一种差遣。府州军监以上的大区,则称为“路”。需要注意的是,宋代有路一级的机构和职官的设置,但是没有形成一个正式级别的权力体制,比如,没有一个路级官长可以统管一路的总体事务。但是路一级官员有监司和帅司。监司包括:漕司、宪司、仓司、和帅司。
    漕司,就是转运司,长官称转运使,负责一路的财赋和监察。
    宪司,就是提点刑狱司,长官称提点刑狱公事,负责一路刑罚和点狱。
    仓司,就是提举常平司,长官称提举常平公事,负责一路的仓储,宪司和仓司也有监察责任,因而路一级可视为监察区。
    帅司,就是安抚司,也称为经略安抚司,长官为安抚使。安抚使照例兼任禁军军区的马步军都总管等军事职官,同时兼任某州、某府的地方官知州或知府。因此,安抚使下设有管军的幕职官和管地方事务的曹掾官。安抚使兼禁军首领又兼地方长官,权限较宽。为防止安抚使权力过重造成危害,因而安抚使要受路一级监司的监察,同时要受到下属的“走马承受”的监视,“走马承受”可直接向朝廷汇报安抚使的情况。有宋一朝,由于路一级的军、政、财、监四权分散,无统辖各权的职官,因而宋朝地方行政区划和官员始终没有正式形成三级制,而只有二级,从而在路一级的官员和职能就没有一致性。
    宋朝的官职制度
    宋代实行官、职和差遣分离的制度,宋初确定的官阶,只用以定品秩、俸禄、章服和序迁,因此又称为“阶官”或“寄禄官”,宋神宗改革官制时,文官(京朝官)定为二十五阶,宋徽宗时增为三十七阶(包括选人),还改定武官共五十二阶。差遣是指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即“职事官”,这个是需要皇上或者上司在需要的时候指定专人去担任某项职位的,所以,阶官决定一个人每月赚多少钱,差遣决定一个人有多大权力。因为阶官大大多于差遣,所以形成严重的冗官现象。那些职官或者贴职,则是给一些特殊部门的虚衔。除了这些候补官员只拿钱不干活以外,还有名目繁多的荫补官、勋爵官、名誉官,都是永久只拿钱不干活的冗官。这个领域是范仲淹庆历改革的对象。
    宋朝的赋税制度
    这个制度事关宋朝的财政收入,也是王安石变法的目标,主要有如下内容。
    青苗法,内容: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也就是说这种打着帮助农民度过青黄不接幌子的官府借贷,年息最低的是百分之四十(40%)。作用:它的目的从设计上的帮助农民,变成了增加农民的赋税负担,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官府的财政收入,将贷款从私人手中收归官府,实质上加剧了民和官府的矛盾。问题:鼓励农民饮鸩止渴,寅吃卯粮,实质上加重农民负担,由于缺乏有效管理,农民的付出并没有增加朝廷的财政的收入。变法前后的比较:之前用常平仓应对年景的丰歉,部分功能从设计上说,用青苗法代替,但是从本质上说是一个新增税法,提到的作用,加剧了官民之间的矛盾,改革利小害大,不应该出笼。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内容:将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承担,不愿服差役的民户,则按贫富等级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称为免役钱。官僚地主也不例外。作用:给有一定承担能力的农民提供了在劳役和钱粮方式缴纳赋税中选择的灵活性,实质上是换汤不换药,本来就入不敷出的农民,自己都吃不饱,哪里能有多余的钱募役。变法前后比较:劳役和钱粮互换,本质上和负担上没有后差别,但是官府的强迫和增加杂税,就极大增加了农民的负担。还有,凡是变法,都要增加官吏去推行,这又是一个盘剥环节,所以这个变法也是有害无利,不如不变。
    方田均税法内容:下令全国清丈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并将土地按土质的好坏为五等,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作用:清丈出大量隐瞒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农民免除赋税,得到实惠。这项法规,也没有本质的变化,而是改进了操作,等于是在实际基础上的实施。这项实施,因为增加了田赋的基数,在这个新的比以前更大的基数上,即使不增加田赋比例,也能增加朝廷财政收入。不过,这个也没有必要打着变法的旗号,只需要选派能吏推展已存制度,就可以实现。
    农田水利法内容:鼓励垦荒,兴修水利,兴修水利的费用,由当地住户按贫富等级高下出资,也可向州县政府贷款。作用:水利工程广为修建,保证了灌溉;耕地面积增加,农业生产发展,政府税收增加。
    弊病也很明显,首先是兴修水利数量逐渐成为官员政绩考核标准,一些地方官府强制百姓修建水利,加重农民负担。这样的事情应该由官府组织和出资。
    市易法内容: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作用:限制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最大的问题还是为了什么目的,本来是平抑价格辅助弱小为目的,却变成如同盐铁茶官营取利,本质上成为利用官府的庞大势力,与民争利。
    均输法内容:设立发运使,掌握东南六路生产情况和政府与宫廷的需要情况,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统一收购和运输。作用:降低国家支出,减轻了纳税户的额外负担,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便利了市民生活。弊病:这些潜在的作用,由于急功近利和用人不当,基本上没有得到实现,反而引发了多种矛盾,比如花石纲,全国养一城。
    强兵之法北宋政府奉行养兵政策,士兵多但良莠不齐;集中军权、更戍法,直接削弱了军队战斗力。
    将不识兵、将无常兵、将帅指挥受制太多,不能灵活作战,士兵经常换防,缺乏训练,素质低下。这些措施都是日常管理上的改进,本该如此,不用强调使用变法手段。
    保甲法内容:将乡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民户家有两丁以上抽一丁为保丁,农闲时集中,接受军事训练。作用:加强对农村的统治,维护农村社会治安,也提供了军事储备。同时,这个制度也在推行青苗法中提到担保左右,富户和贫户搭配,富户为贫户提供青苗借款的经济担保,还款失约,往往造成提同在一个保甲里的富户破产。
    裁兵法内容:整顿厢军及禁军,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潜在作用:提高军队士兵素质。问题上,这措施只是将不合格的兵丁换个地方,而不是真正让士兵强大。
    将兵法(又叫置将法)内容: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以提高军队素质。作用:改变了兵将分离的局面,加强了军队战斗力。不过,在最关键的级别上,没有什么改变,而军队的行动,哪怕是战争时期,也必须派遣军官领导,而且他们基本都是文官,这个却没有任何改变。还有,那些军官都受皇上的直接指挥。即使瞎猫碰死耗子他们懂得军事,他们整天混在皇宫里,他们知道敌情吗?不过,这个改变总归好过不改。
    保马法内容:将原来由政府的牧马监养马,改为由保甲民户养马。保甲户自愿养马,可由政府给以监马或者给钱自行购买,并可以免除部分赋税。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作用:马匹的质量和数量提高;政府节省了大量养马费用。这个存粹是胡闹。高质量战马必须集中饲养,个体农民即使有人能养好,也不能保证质量一样,参差不齐,如何上战场。
    军器监法内容:监督制造兵器,严格管理,提高武器质量。作用:武器生产量增加,质量也有所改善。这个更是瞎胡闹,质量无法保证,任何秘密都无法保持
    取士之法,王安石在进行政治、经济和军事体制改革的同时,也非常关注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主要是为变法造舆论。主要有改革科举制度、整顿太学、惟才用人这三个具体措施。这个方面的变法,应该是范仲淹变法的继续。其中有改革科举制度,内容:颁布贡举法,废除明经科,而进士科的考试则以经义和策论为主,并增加法科。作用:把科举的立足点放在选拔具有经纶济世之志和真才实学的天平上,扩大考选名额。还有整顿太学,施行三舍法,实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进行教学的太学三舍法制度。
    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太学生成绩优异者不经过科举考试可直接为官;同时,提举经义局,修撰儒家经典,编纂《三经新义》;设置武学、医学、律学专科学校,培养专门人才。最后是惟才用人。重视对中下级官员的提拔和任用,使许多低级官员和下层士大夫得到发挥才干的机会。主要是为了变法的需要,王安石任用不少有才无德的人,这也导致变法失败从用人失败开始。
    二、变法涉及哪些制度,是不是针对现有制度的改变,还是新增加的法度,试图补全原有制度的缺陷
    (一)庆利新政从庆历三年(1043年),实行了一年,便告终结。从真宗开始,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体制已经确立,这是我国古代皇帝制度下最为民主的体制。士大夫的言论比较自由,他们多是通过科举考试的公平竞争成为进士之后,进入仕途。国家实行治法,一切依法行事,皇帝也不能例外。监察制度比较完善,中央台谏官的权力相当大,可以弹劾包括宰相在内的各级官员,可以监督皇帝的违法行为。赵宋立国至范仲淹变法共历八十余年,八十年间宋朝中央集权统治而出现全面危机,冗官、冗兵、冗费导致积贫积弱局面的形成。范仲淹认为政治的腐败是北宋贫弱的根源。当时北宋“纲纪制度日削月侵,官壅于下,民困与外,夷狄骄盛,寇盗横帜。”要使国家摆脱危机,臻于富强,必须“择吏为先”。这是一切改革的基础。所谓,“欲正其末,必端其本;欲清其流,必澄其源。”庆历新政是以整饬吏治为首要,以砥砺士风、改革科举、兴办学校、认明经旨、培养人才为本源,兼及军事、经济等领域,宋仁宗在庆历三年(1043年),分别任用范仲淹、韩琦、富弼、欧阳修等人担任了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和谏官等职务,并“为之开天章阁”,责成他们在政治上有所更张,以“兴致太平”。为此,范仲淹提出了十项政见,为变法张本:一曰“明黜陟”;二曰“抑侥幸”;三曰“精贡举”;四曰“择长官”;五曰“均公田”;六曰“厚农桑”;七曰“修武备”;八曰“减谣役”;九曰“覃恩信”;十曰“重命令”。得答皇帝信任而实行,“天子方信向仲淹,悉采用之。”可以看出,范仲淹的十事中,前五项属于整顿吏治,后三项属于富强国家的问题,最后两项是为了保证政策能够顺利地实施。结果,这次改革尝试遭到守旧大臣的反对,宋仁宗的支持也很不坚定,结果没有出现什么成功就无疾而终。如此惨淡收兵,自然也没有什么造成重大影响。因为变法主将范仲淹极富同情心,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使他成为大家接受的圣贤、作人的楷模而让他的施政主张也随之被人接受。但是他的想法不错,政治上却没有足够的能力,软弱而低能。他虽然被仁宗重用推到变法主导人地位,实际上并不具备领导变法能力。他实际上对这些极为复杂的政治漩涡,采取的态度是一个因循守旧的士大夫的典型态度,远嫌避怨,难进易退,忠直而迂腐,简单而少权变,总之是一个有原则的老好人。庆历新政一开始便受到反对派的攻击,虽然仁宗表示依然信任他,范仲淹还是感到压力很大,他在反对派的诽谤诬陷面前怕了,退缩了。新法颁布后,他不敢挺身施行,而是渐渐因循姑息,不敢建明大事。主将畏葸不前,令许多热心的拥护者心灰意冷。范仲淹害怕祸患及于自身,因此不安于朝,随即乞罢政事,要求外放,放弃了对变法的领导。反对派穷追不舍,朋党之论更盛,终于导致改革派被贬斥,新法全部废除。顺便说一句,有宋一朝,凡是正直良善的大臣无论文武,都是一受攻击,变挂冠求求,包括岳飞都没少干这种事情;反观那些奸臣,反倒是意志坚定,坚持不懈,稳坐庙堂高位,以至于颠倒黑白,把那些回避责任自身安危放在第一位的人视为高人一等。范仲淹改革以整顿吏治为先,侧重的是官僚制度的改革。他改革的具体措施是依靠选派官员完成特殊使命。庆历三年(1043年),范仲淹选派了一批精明干练的转运使,到地方上去澄清吏治,自己则坐镇京城里,根据各方面的报告,翻开花名册,对不称职者,每见一人姓名,一笔勾之,以次更易。同时,留意选拔合适人选,既得人,则委逐路自择知州,不任事者,奏罢之,公权择通判人。在这样比较严格考察下,一大批尸位素餐的官员被除了名,一批有才干的人被提拔到了重要的岗位。显而易见,这些施政触动了相关官员一直就得到的利益,遭到他们的激烈反抗。北宋自太祖、太宗就制定了恩养士大夫的国策,扩大了中、高级官员的“恩荫”制度。通过恩荫,每年都有一大批官员子孙获得官衔。但这些官员大多素质低下,无所作为,使得需要他们操作的各级管理职能难以正常运营,同时。大量冗员还加重了宋代的积贫现象。受到影响的人和潜在的同级官员阶层此坚决反对,于是联合起来,对范仲淹等改革派进行诽谤和诬陷,并且愈演愈烈,他们说范仲淹与韩琦、富弼、欧阳修等人结为朋党,这就构成了皇帝最不能容忍的罪状。虽然宋仁宗对朋党之罪可能未必相信,但在反对派如此强大的势力下,他开始动摇了,失去了改革的信心。到庆历五年(1045年)初,同样范仲淹卸责,变法以失败结束。这是一次没有成功的试验。范仲淹目光远大,在吏治问题还不太严重时就抓吏治是正确的,但过于理想化,打击面太大、太急,阻力就大,以致在官员当中无法获得需要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范仲淹自己引退,维护了朝堂秩序的稳定,也没有造成社会动荡不安,随后,出现了庆历之治和嘉祜之治短暂好转,另一方面,问题也在逐步恶化,吏治没有改善,财政逐步出现赤字,引致一场更大的改革,就是王安石主导的熙宁变法。
    对庆历变法本身的基本评判庆历变法的主旨是改进吏治,所以只有范仲淹改革十条中前四条有关,它们分别是明黜陟、抑侥幸、精贡举、择长官,根据它们的内容和实质,庆历变法只涉及差派官的选拔和考核以及进入候选官吏的科考途径。可见庆历变法的诉求不是对整个冗官的解决,也就是即使庆历变法获得完全的成功,也没有解决最基本的冗员问题。同时,提高官员的效率和改善后备官吏来源,也并没有针对冗员本身,效率提高,只能说给减少冗员提供了可能。但是从宋朝一开始的职官制度设置,效率就不是重点,重点是互相牵制保证皇室统治的安全,它的各级管辖从京都到地方的分权、文武高度分开,都是为了这个目的,还有剥夺军职给官给田都是捅一个目的,那些才是宋朝体制的根本,没有可能触及的。所以,庆历变法目的也不是解决三冗,而是提高参与统治的各级官员的执政效率,只有在这个层面才会引起矛盾,但是这个矛盾和惯常的官吏考核是重合的功能,范仲淹没有必要集中在自己手里。他替换的那些渎职官员难道不应该在例行考核中被撤职?这是在智慧上的不足。这些缺点使得变法在小范围内也没有实现变法的目的。而仁宗的动摇、范仲淹的软弱,甚至造成变法根本就没有形成核心力量,焉能不失败。
    (二)熙宁变法庆历新政二十六年以后,也就是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了王安石变法。这时候,宋朝之前没有解决的问题日趋严重,北宋的衰颓日甚一日。相比较而言,熙宁初开始出现国库收入下滑现象。熙宁之前的几年,国库这部分已出现赤字,需要内库支助。为了解决问题,王安石在神宗支持下,再一次倡导变法。但是王安石对北宋社会的认识,他的变法的目的却与范仲淹却大相径庭。王安石认为:北宋的主要问题是不会理财,变法应在生财、理财上下功夫。而官吏政治的腐败,不是主要问题。反而应该普遍加俸,厚禄养廉,使官员感受到改革的好处,争取他们支持经济变法,也就是说,他的目的不是解决三冗问题,而是在客观事实杀官扩大了三冗。而本来由于三冗引起的社会矛盾,不但未能受到限制,反而受到怂恿而更加扩大,而且深入到朝堂上,让从皇上到大臣到各级官吏所有人都犬儒其中。
    庆历新政与熙宁变法的根本不同就在于:庆历新政是以整饬吏治为首要,以砥砺士风、改革科举、兴办学校、认明经旨、培养人才为本源,兼及军事、经济等领域,而熙宁变法则以理财为方今先急,为了增加税赋受人,在制定法规、选用官员方面都将能不能增加收入放在重大位置上。早在嘉祐四年(1059年),王安石在写给宋仁宗赵祯的《言事书》中曾经概括地举述了存在于北宋中叶的严重问题,以及造成这种问题的总根源,但是皇上和主政大臣却没有任何反应。直到十年以后的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的变法思想才终于受到了神宗的重视,王安石才聚合吕惠卿、曾布等人,先后制定和推行了一系列新法。为了保证变法的顺利实施,他们另设一个为新法制定法规的新机构,名称是制置三司条例司。后来在群臣反对下,取消条例司,又将权力转到司农寺。新法以理财为先,主要的目的是富国强兵。主要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均输法、市易法、免役法、保甲法和保马法等法令。这些法规和相应施政,初衷是从生产着眼,减轻小农负担,抑制豪强兼并,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供天下之费。新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大贵族大地主的土地兼并,限制了大商人过度的高利贷盘剥,在平均劳役方面取得一定进展,给小农提供了得到改进的生产环境,在短期内和吏治良好的地方,生产得以稳步发展,改善了贫弱状况。在个人性格上,王安石比范仲淹坚强、自信,这导致他把变法推广得更加深远,也坚持了更称时间,带来更深远的影响。他对变法的追求执著而热情。他不为流言所动,更不为攻击谩骂甚至诬陷所屈,一直与守旧势力斗争,同时他面对反对势力的庞大阵营,提出“三不”主张,就是“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他在用人身上不怕被别人诬为党植,公开排斥政治上的对手,重用意见相同者。反对变法者如吕海、文彦博、冯京、欧阳修等大臣皆被王安石贬黜。对于变法中的动摇分子如吕公著,王安石毫不留情地赶他出去,对于支持变法的中下层官员如吕惠卿、李定等人则大力培植,授予高位。王安石这样做自然受到指责,说他罢黜中外老成人几尽,多用门下寰慧少年。正是这些后起之秀帮助王安石推行各项新法。神宗是支持王安石的,但是又惑于纷纷扬扬的谣言。王安石多次上谏神宗,劝他不要为流言所动,劝谏他以先王之正道胜天下流俗,不要相信天象之变,要重视人事,期待神宗将变法进行到底,因此,王安石取得了更显著的效果。与庆历新政中那些尸位素餐、没有能力的冗官和小人不同,反对王安石变法者多数是当时的君子类型官员,甚至连当时赞同范仲淹变法的诸君子,如韩琦、欧阳修、富弼等也反对王安石变法,可见王安石的变法没有众人赞同的基础。以司马光为例,他激烈反对王安石变法,有自己的政治主张,也是比较有品格的一位政治家和史学家。他强烈反对新政,主要是由于二人政见上的不合。而像吕公著、程颢、苏辙这类有品格的文人,最初是支持变法,后来也转而反对变法,这也说明了王安石的变法措施和实行的手段是出现了很多问题的,他们反对王安石变法,是就事论事,而不是政见不合的全面反对。王安石变法以理财为先,没有直接触动到上面所提到的个人层面的利益。王安石所处时代的官员,情形和范仲淹时期差不多,他们会因为触动了他们的利益而反对范仲淹,同样也会因为王安石没有直接触动他们的利益而对变法表示沉默,或者为了做官而支持王安石。此外,王安石变法还有一个很大的弊端,则是他只注重法的推行,不论推行法的是何等样的人品,这就是急功近利所造成的一个必然后果,因为他没有时间准备合适的人才。比如在青苗法的推行中,反对派的理由多就实际人事而言而不是整个法规。比如,州县以多散为功,有钱者不愿借而勒借,患无钱者不易偿,因而不许借,出入之际,吏缘为奸,法不能禁,就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这些推行中的弊端导致了一些原本支持变法的官员转而反对变法,比如吕公著、程颢、苏辙等。而像韩琦这种原本支持范仲淹改革,后却反对王安石的朝官,是因王安石变法聚财的手段不是从官僚、豪强、地主中取得,而是从农工商手中攫取,通过增加农民负担实现的,韩琦正是以为民请命的姿态站在反对新法行列中去的,这样多样化反对王安石的原因,正说明了王安石的变法从设计到执行都是弊端丛生,没有做好最起码的准备。王安石变法,与范仲淹新政比较,触及的是北宋制度的表层问题。所以,能够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得以持续,王安石去政以后,神宗继续维护变法,以后直到北宋灭亡,除了元祜更化的八年之外,都是新法派掌权,都继续走变法之路,那个时候已经没有变法的意识,只是在新的一套体系下开始继续尸位素餐。从短期效果来看,王安石的变法确实有一定的效果,帮助北宋暂时改善了积贫积弱的局面,但是也出现了更多的问题,主要是:使原来的皇帝和士大夫共治天下的体制遭到严重地破坏,实际上变为皇帝与王安石治天下的新体制,并向皇帝个人专制独裁转化。台谏官由制约皇帝或大臣违法的机构,蜕化为御用工具,这就为权臣的出现敞开了大门。“一道德”,实际上是以思想上的专制主义取代百家争鸣。以是否拥护新法划线,实用主义的用人之道,使蔡京、王黼之流纷纷上台,官场风气空前恶化,贪污腐败同益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在于富国强兵,借以扭转北宋积贫积弱的局势,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然而,变法触犯了保守派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反对。法令颁行不足一年,围绕变法,拥护与反对两派就展开了激烈的论辩及斗争,史称“新旧党争”。御史中丞吕诲控诉王安石变法十大过失,神宗将他贬斥为地方官,王安石举荐吕公著代替其职。韩琦也上疏规劝神宗停止青苗法,在反对派的巨大压力下,神宗打算同意,执政曾公亮、陈升之等乘机附和,王安石虽多方辩驳,神宗仍然认为应听取各方面的建议。随后,王安石称病在家,继而请求辞官归隐。韩绛等规劝,神宗挽留王安石,王安石遂陈数朝廷内外诸官互相依附勾结的情况,进言神宗要不畏流俗,心怀天下。熙宁四年(1071年),开封百姓为逃避保甲,出现自断手腕现象,知府韩维报告朝廷,王安石认为施行新政,士大夫尚且争议纷纷,百姓更容易受到蛊惑。神宗则认为应听取百姓之言。熙宁七年(1074年)春,天大旱,久不雨,朝内外守旧势力以“天变”为借口,又一次掀起对变法的围攻;免役钱激起群情汹汹、民心不稳,神宗忧形于色,寝食不安。安上门监郑侠绘东北《流民图》以告急文件特进。神宗反复观图,竟夕不眠,认为“天变”不是小事,是因人事不修所致。司马光又上《应诏言朝廷阙失状》,随着改革深入,变法最大的支持者宋神宗发生动摇。同年四月,神宗的祖母曹太后和母亲高太后亦向神宗哭诉“王安石乱天下”。宋神宗对变法产生怀疑,罢免了王安石的宰相职务,使变法遭受重挫。熙宁八年(1075年),王安石再次拜相,但已经得不到更多支持,加上变法派内部分裂、宋神宗的动摇,变法很难继续推行下去。宁九年(1076年),王安石长子王雱病故,王安石辞去宰相,从此隐居江宁,法令亦陆续被废止。
    对熙宁变法本身的基本评价
    第一,本质上说,熙宁变法不是变法,而是添法,根本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因之在总体生产力没有显著变化的情况下,通过扩大赋税的份额,增加了中枢管理机构在国家总财富中所获得的份额。
    第二,由于急功近利准备不足尤其是合格的官吏不足用于推行变法,造成收取增加那部分赋税收入加大了成本,使得中枢收入和为了获取这些收入的费用消耗所占的比例太大,远远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入不敷出,空耗国家的财力,并非实现国家富强的目的。
    第三,由于变法,使得国内矛盾的激化,官员中的党政激化削弱管理效能,财富集中让外敌窥测从而引起内外矛盾的激化,使得国力和需要解决矛盾的力量对比不是强于以前而是弱于以前,这是导致北宋灭亡的一个关键原因。
    第四,变法引起的党争,体现了最高统治者的宋朝皇帝无德无能,北宋的灭亡可以说是直接有宋徽宗赵佶造成的,他的那种什么都会,就是不会当皇上的模式,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写照;而南宋高宗赵构害死抗金英雄岳飞,充分说明了他的无德以至于无耻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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