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第二百一十四章军玈篮球明星之路(续)
第二百一十四章军玈篮球明星之路
-与张秀泉将军之情缘
-特加章
契约论()
可见所谓契约就是市场交易双方或多方之间,基于各自的利益要求所达成的一种协议。订立契约的各方是自主自愿的。订立契约的目的是为满足各自的需要,通过契约双方都扩大了自己的需要。
契约是以双方当事人互相对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其中包括要约及承诺两个基本的意思表示。在中国古代契字已相当于契约这个概念。
在中国古代,契即指一种协议过程,又指一种协议的结果。‘说文解字’说契,大约也,是指邦国之间的一种盟约、要约。为着保证这种协约的效力,还要辅之以“书契”。书契,附书也。是指用来证明出卖、租赁、借贷、抵押等关系的文书,以及法侓条文、卷宗、总账、具结等。
在西方,契约作为一种商业手段,不仅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中,还以法侓的形式出现在法典中。(古罗马)对契约的定义、契约的分类和契约的执行均做了明确的规定。1世纪至15世纪的法国,在商业领域已经极为广泛地使用契约。15世纪中叶,法国最著名的银行麦第奇银行已经有了使用契约的专门技术。麦第奇银行签订过许多设置分行的契约,它们是在某个时期内以合伙经营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这些协议中祥细记载了合伙人的资本股份、分行经理的报酬、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及有资格处理所有有关纠纷的法庭。麦第奇银行的贷款契约,以及为了对付一些人的旨在逃避对高利贷查禁而伪装贷款的许多契约,也都表现出了其拟定契约的技术能力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准。
在我国,合同一词早在000年以前即已存在,但末被广泛运用,运用广泛的是契约一词。在中国古代,合同仅是契约形式的一种,严格地说,它是验证契约的一种标记,犹如今天的押逢标记。它本身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今日的合同是被称为契约的。旧中国的立法、法学著述和习惯称谓基本使用契约一词,台湾省迄今仍然沿用。建国以后,有关法侓文件中时而使用合同,时而使用契约,有时又二者并用。契约为合同所逐渐取代,是50年代以后的事。在我国立法文件中最后一次使用契约,是1957年4月1日拟成的(买卖契约第六次草稿),这是50年代起草民法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70年代以后,合同一词在我国得到广泛的承认与运用,而契约的提法则被看作较为陈旧的词语而很少为人采用,合同成了通用的概念。
在国外,自德国学者孔茨(kunze)于189年提出合同行为为共同行为以后,许多国外学者认为合同是共同行为,契约为双方的法侓行为。台湾地区的一些学者至今还将合同与契约区分为,“合同是二人以上具有同一内容同一意义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产生的具有私法效果的行为;契约则是两个以上具有不同方向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行为,其基本区别是意思表现的方向不同。
我国(除台湾省外)使用合同一词已约定俗成,且广泛流行,在日常生活中,在有的方面也还有少许习惯使用契约一词的现象,如房屋租赁、买卖等方面,这已经是将合同与契约作为同义语来使用。同时在学术研究中还不时有人使用契约一词。(未完待续)
-与张秀泉将军之情缘
-特加章
契约论()
可见所谓契约就是市场交易双方或多方之间,基于各自的利益要求所达成的一种协议。订立契约的各方是自主自愿的。订立契约的目的是为满足各自的需要,通过契约双方都扩大了自己的需要。
契约是以双方当事人互相对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其中包括要约及承诺两个基本的意思表示。在中国古代契字已相当于契约这个概念。
在中国古代,契即指一种协议过程,又指一种协议的结果。‘说文解字’说契,大约也,是指邦国之间的一种盟约、要约。为着保证这种协约的效力,还要辅之以“书契”。书契,附书也。是指用来证明出卖、租赁、借贷、抵押等关系的文书,以及法侓条文、卷宗、总账、具结等。
在西方,契约作为一种商业手段,不仅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中,还以法侓的形式出现在法典中。(古罗马)对契约的定义、契约的分类和契约的执行均做了明确的规定。1世纪至15世纪的法国,在商业领域已经极为广泛地使用契约。15世纪中叶,法国最著名的银行麦第奇银行已经有了使用契约的专门技术。麦第奇银行签订过许多设置分行的契约,它们是在某个时期内以合伙经营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这些协议中祥细记载了合伙人的资本股份、分行经理的报酬、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及有资格处理所有有关纠纷的法庭。麦第奇银行的贷款契约,以及为了对付一些人的旨在逃避对高利贷查禁而伪装贷款的许多契约,也都表现出了其拟定契约的技术能力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准。
在我国,合同一词早在000年以前即已存在,但末被广泛运用,运用广泛的是契约一词。在中国古代,合同仅是契约形式的一种,严格地说,它是验证契约的一种标记,犹如今天的押逢标记。它本身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今日的合同是被称为契约的。旧中国的立法、法学著述和习惯称谓基本使用契约一词,台湾省迄今仍然沿用。建国以后,有关法侓文件中时而使用合同,时而使用契约,有时又二者并用。契约为合同所逐渐取代,是50年代以后的事。在我国立法文件中最后一次使用契约,是1957年4月1日拟成的(买卖契约第六次草稿),这是50年代起草民法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70年代以后,合同一词在我国得到广泛的承认与运用,而契约的提法则被看作较为陈旧的词语而很少为人采用,合同成了通用的概念。
在国外,自德国学者孔茨(kunze)于189年提出合同行为为共同行为以后,许多国外学者认为合同是共同行为,契约为双方的法侓行为。台湾地区的一些学者至今还将合同与契约区分为,“合同是二人以上具有同一内容同一意义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产生的具有私法效果的行为;契约则是两个以上具有不同方向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行为,其基本区别是意思表现的方向不同。
我国(除台湾省外)使用合同一词已约定俗成,且广泛流行,在日常生活中,在有的方面也还有少许习惯使用契约一词的现象,如房屋租赁、买卖等方面,这已经是将合同与契约作为同义语来使用。同时在学术研究中还不时有人使用契约一词。(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