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严刑峻法
与《台湾土地法》相伴而生的是《台湾继承法》,在这部法律中,第一次明确了长子系继承法。也就是说无论是平民、公民、贵族、或是国王,他们拥有的“守业田”、爵位等将完全由长子系继承。继承权的第一顺序是长子,如长子早亡,则由长子系众子按长幼顺序继承;如长子无后,则由长弟继承,如长弟同样早亡,则再由长弟系众子依次继承;如长弟同样早亡,则再回到次弟系依次类推。女儿也只有在无兄弟可继承的前提下,招赘夫婿进门方可按长幼依次类推。这个继承过程中,递延继承权只承继到孙子辈,不能再下延,且孙辈中的女子无任何对祖父辈的继承权。
如果在继承的过程中,无以上两代的合法继承人,则下延至长子系的孙辈(即被继承人的重孙辈),如再无继承人,则延至长弟系的孙辈,…,依次而下。如果无下延的继承人,则由被继承人同代的兄弟,依次继承。如再无合法继承人,则上溯一代,由其父辈兄弟依次继承。同样,无论下延继承还是上溯继承,女子无继承权。继承权依次类推之后,如最终无任何合法继承人,则所有“守业田”和爵位由政府收回。
任何干扰正常继承顺序的行为,当事人将被剥夺继承的权利,并根据相应的刑法进行惩处。
继承中采用就高不就低的继承原则,即继承人的“守业田”和爵位超过被继承人,则被继承人的“守业田”和爵位政府收回,不得迭加。
《台湾继承法》中对于长子外诸子的权益也有一定维护,除不能得到“守业田”和爵位之外,父辈其他的资产如金钱、商铺等等可由被继承人自行安排,也就是说,他们可由父辈给予一定的财产资助,但如果长子外诸子不能按法律规定进行移民安置,他们因为同时失去了在台湾的合法身份,法律上将剥夺他们获得这种赠予性质的继承。
《台湾继承法》对于长子健在但失去继承的能力,即无民事能力的继承人,他们在经过县级政府合议之后,可以被取消继承权,然后,再按上述继承顺序依次继承。但是,贵族还须经过特定机构合议之后,才可剥夺其爵位继承权。
对于继承人的义务也在《台湾继承法》中有明确规定,除了继承人要赡养老人外,还要对未成年或无民事能力的兄弟姐妹进行抚养、照顾,如拒不履行此义务,继承人除了失去继承权之外,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一般将会被处以流放之刑。
总之,一句话,秦天除了给老人们留下一个守灶的儿子,其余的都要把他们逼着听从政府的进行移民安置,逼着长子外诸子从小就立下建功立业的雄心,否则他们将几乎什么也得不到,在这个社会中他们也将不能获得必要的地位和良好的生存环境!
在《台湾继承法》中如此规定,秦天主观上是出于对后世诸子争家产的深恶痛决,要杜绝“窝里斗”。同时,更是为了激发起国民们强烈的个人发展欲,并最终使之与帝国的扩张性完美结合。不过在客观上,也一定的避免了将来在王位继承上的麻烦。这点也是祁峰最为高兴的,毕竟他的妹妹为秦天生了长子——秦经国,也就是说今后无论秦天纳多少妾,秦天的家业都将由这个外甥继承,甚至包括将来可能的王位。想到这点,祁峰对《台湾继承法》当然是赞不绝口,全心全力的修订并推行。不过,这也不怪他,人的私心从来就有。
也许是连续制定了两部法律,秦天的兴趣陡增,索性一不做,二不休,继续编订台湾的法律。除了白天偶尔指点一下,同船一起迁移而来的工匠们一些技术问题之外,他基本上都是在埋头翻阅那几本后世带来的零散书籍,从中取其精华来帮助修订完善台湾法律。在不到半年的时间之内,秦天就相继拟出了几部划时代的法律制度的大纲和部份条文,并由此确立了台湾法律的基础。当然,像《刑法》这种大部头法律,可不是两个人可以制定出来的了,也只能等以后有了足够帮手再说了,现阶段还是先用《宋律》吧!下面将几项台湾法律简介一下:
如《台湾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子满十八周岁,女子满十六周岁,方可结婚。如未到合法年龄而进行婚配,则双方父母将被处以流放之刑,且婚姻关系不被政府承认,相应的权益也不受保护。即使是合法男女结婚,也需取得政府颁发的婚姻证书,否则仍视作为私通,女子及其子女不能拥有合法的法律地位。虽然在《台湾婚姻法》中没给完全取消父母保办婚姻,但规定了婚前夫妻双方必须见面三次以上,如子女坚决不同意,可上诉县级政府取消婚约,另择配偶。基于这个精神,秦天还计划在台湾,像傣人等南方民族一样,组织大规模的比武会,赛文会,以帮助年轻人寻找意中人。
《台湾婚姻法》规定,第一个进门的妻子为正妻,拥有比其他妻子更高的地位。无论是妻还是妾,丈夫都不得施以暴力,否则妻妾有上诉政府进行控诉,以制裁丈夫的权力。如婚姻双方无过错,则婚约不得终止,如一方一定要终止婚姻关系,则其将只能被净身出户,财产由丈夫独有,或在正妻监管下,由合法继承人承继,爵位则不在其列。
如正妻亡故,则由第二任妻子继承正妻地位。丈夫亡故,妻妾可选择改嫁,但前提是子女都已成年,可继承原丈夫的财产,或可由政府进行移民安置。妻妾改嫁后与原夫家再无瓜葛,原子女与改嫁妻妾只存在生养关系,而无赡养义务,所有今后的赡养义务由新嫁夫家承担。
合法的婚生子女,无论是出自妻,还是妾,只按出生先后排序,拥有相应的法律地位。私生子无相应的任何权利。名义上的继子女也对继父无继承权,继父也无须尽抚养义务,但继子女对继母有赡养义务。
在《台湾婚姻法》中最为有趣的规定是:纳妾时,需向政府缴纳“什一税”,即个人年收入十成中的一成。娶妻则无此规定。
《台湾婚姻法》秦天并不是很满意,比如女方的权力受到太多限制,可是考虑到所处时代,秦天也只能妥协,妇女地位方面更多的改进,也只能留等以后再说了。
又如《台湾居民基本权利法》,规定拥有台湾合法居民资格的人,分为贵族、公民、平民、罪民四等(像倭狗、印尼猴子等是贱民),不在其列。生命权、自由权在法律范围之类受保护,只要不违法,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同样,法律也严禁任何买卖台湾居民的行为,违者将严惩不怠。雇主与雇工之间,仅是雇佣关系,不存在任何人身依附。雇主需按时支付酬劳,雇工需按时按质完成相应的工作,合约期满,双方可商定是续约,还是终止合约。
台湾居民无论男女满十六周岁即获平民资格。
任何平民在军中服役满六年,即获公民身份,担任公务员满十年,即获公民身份。如从未服役,也未担任公务员,则从商纳税达到一定额度、从农缴粮达到一定额度、或有重大科技发明,或其他法律认可的成绩,经向省级政府报批之后,每年也可有部份人员获公民身份。一般来说,女子很难成为公民,但秦天也在此留了后门,准备在条件成熟时,安排一部份女性担任公务员,争取让女子也能获得公民身份。
贵族将只是拥有一个头衔,只是“守业田”上比其他等级多一些,而并不在法律上比其他等级拥有特权,也一样要纳税、服兵役等等,违法也一样将受严惩。贵族爵位获得,爵位的等级,留待今后再行补充颁布。
罪民为违反法律的华夏族人,服刑期间丧失包括继承权的全部权利,刑满之后,重获平民身份,也可再经过努力获得公民身份,直至得到贵族身份。
《台湾居民基本权利法》针对妇女的权益明确指出,所有拥有台湾合法身份的女子,一律不得缠足,同时也拥有《台湾教育法》中的规定的受教育权,即使是亲生父母也不得干预,违者将被处以流放之刑。已经缠足的女子,必须放足,不接受者不得进入台湾境内。
《台湾居民基本权利法》还说明:贱民无任何权利,不在民法中叙述,对其只适用于军法。
基于《台湾居民基本权利法》,台湾社会在礼节方面,将会形成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如低等级的见到高等级的必须行礼,必须让道等等。但是,在法律地位上,除罪民之外,其他三等级之间,不得有任何歧视现象,在法律也上是一切平等的。
再如《台湾兵役法》,规定台湾军队分为国防军、国民军、预备役三个等级。
国防军,是一线主力的野战部队,担负保卫台湾的主要作战任务,享有军中最高的地位(直到近卫军出现之后),享有最高的待遇。
国民军,是国防军的补充兵来源,军官由一般由原国防军人员担任,承担守备一方,维护地方安宁,以及剿匪缉盗、抢险救灾等等责任。战时,可应战况的需要编入国防军序列。
预备役,四十岁以下,无残疾的未服役成年男子,全属预备役范围。所有退伍军人,如未加入国民军,则全属预备役。日常情况下,预备役军人应保持一定的武训,每年集中操练不少于三次,不低于三十天。预备役分为三个等级,按战时不同需要,随时征集入伍,编入国防军、或国民军。四十岁以上,五十岁以下,无残疾的未服役成年男子,原则上不再编入预备役,但如战时征集令到达第一级时,也将部分征召入伍,主要用于维持地方安定。
满十六岁的台湾居民,如无身体残疾,则必须在国防军、或国民军中至少服役六年。如考上除军校以处的高级学校,可延迟服役,并可在高校毕业后于国民军服役,不直接编入国防军。如身体健康的居民拒绝服兵役,视作逃兵,取消其台湾合法居民身份,并沦为罪民,处以流放之刑,情节恶劣者可处以死刑。
军人拥有崇高的地位,阵亡有抚恤金,其子女按继承权获得全部爵位、田地,如拥有继承权的子女未成年,将全免所有赋税,直至继承人成年为止。军人如果出现伤残,也将视残疾状况拥有不等的抚恤金,如完全丧事劳动能力,且继承人未成年,则同样全免赋税,直至继承人成年为止。军人退役,可一次性获得退役金,并可优先进入各高级学校进修,可优先成为公务员,但年龄未过四十岁,仍需编入预备役中。任何歧视军人(含退伍军人),侮辱军人的行为,视作对国家的不屑,法律上将对其进行严惩。再如与军属通奸者,双方将处以流放之刑等等。
再如《台湾公务人员管理法》,规定公务员必须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如不能完成,或不愿完成,则将取消其公务员资格。公务员有渎职、舞弊、贪没等等犯罪行为,在法律上也有明确的惩处。如贪没,只要任何公务员贪没财物,折合白银四百两以上(含四百两),就将被处以死刑,并剥夺其所有爵位,及个人财产与其直系亲属的财产;四百两以下则一律处以流放之刑,并剥夺其所有爵位,及个人财产与其直系亲属的财产。
公民有权就公务员的不法行为进行控告,各级政府一经接报,必须严密查处,不得互相包庇、纵容,否则视作同案犯处理。如查实确有其事,则按相关法律处理当事人;如查实为诬告,则控告人将处流放之刑,并没收其个人财产和爵位。
公务员按不同等级享有丰厚的俸禄,并可在官办医院终生享有免费医疗,在年满五十岁之后,可一次性获得一笔丰厚的退休金,以助其安度晚年。
再如《台湾环境保护法》,除了《台湾土地法》规定的开垦土地的原则外,还规定动物交配期,严禁打猎;鱼虾产卵期,严禁捕捞。只要未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政府鼓励台湾居民自由渔猎,以补充生活所需。
山林中的林木属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砍伐。考虑到居民所需要的燃料,现阶段还没有大量的煤来替代,另外,在日常的建设、生产中也要用到大量的木材。秦天将这种砍伐权下放到县级政府,将由县级政府指定一定的区域组织砍伐,但砍伐之后,需在原林区进行补种树苗,以保持森林的可持续开发。
严禁围湖造田,围海造田;严禁在河堤附近开垦;严禁往河中倾倒杂物;严禁……。
无论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随意倾倒垃圾都视为轻微违法行为。每个村、每个城区,所有的居民都要将垃圾堆放指定地点,再运至在指定地区设立的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填埋。填埋场必须远离水源,以免污染。违反者,将被处以笞刑,即鞭刑(和后世新加坡的一样)。
……。
最后是《台湾工商法》,台湾政府鼓励居民从事工商业,但所有工商业必须推行“秦氏记帐法”,分别按所得缴纳税赋,税率从一成至四成不等。如有偷逃税赋行为,除追缴税款外,另处以四倍罚款,如有逃税者是有爵位者,将收回其爵位。逃税数额特大者,更将处以流放之刑。
政府鼓励农业居民从事牲畜养殖,现阶段税赋全免,将来再视情况酌情征收一定的税款。
政府鼓励城市居民,或农业居民从事纺织等手工业,在手工制品出售时,现阶段也只征收少量税款。
政府鼓励城市居民,或农业居民从事出海捕渔和打猎,在出售时,现阶段同样只征收少量的税款。
……
这些法律大纲或条文,秦天只是拟了个条程出来,具体的整理修订就全落在了祁峰的身上。祁峰也是殚精竭虑,用尽平生所学,结合宋朝法律的实际情况,将它们一一转化成了可执行的法律。并视情况,全部或部份将其逐步公诸于世。在通过行政力,将这些法律强制推行,直到每个台湾人都完全认可、接受。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秦天引领了帝国的法律方向,祁峰最终完成了帝国法律建筑的构架。二人完美的结合再一次结出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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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继承的过程中,无以上两代的合法继承人,则下延至长子系的孙辈(即被继承人的重孙辈),如再无继承人,则延至长弟系的孙辈,…,依次而下。如果无下延的继承人,则由被继承人同代的兄弟,依次继承。如再无合法继承人,则上溯一代,由其父辈兄弟依次继承。同样,无论下延继承还是上溯继承,女子无继承权。继承权依次类推之后,如最终无任何合法继承人,则所有“守业田”和爵位由政府收回。
任何干扰正常继承顺序的行为,当事人将被剥夺继承的权利,并根据相应的刑法进行惩处。
继承中采用就高不就低的继承原则,即继承人的“守业田”和爵位超过被继承人,则被继承人的“守业田”和爵位政府收回,不得迭加。
《台湾继承法》中对于长子外诸子的权益也有一定维护,除不能得到“守业田”和爵位之外,父辈其他的资产如金钱、商铺等等可由被继承人自行安排,也就是说,他们可由父辈给予一定的财产资助,但如果长子外诸子不能按法律规定进行移民安置,他们因为同时失去了在台湾的合法身份,法律上将剥夺他们获得这种赠予性质的继承。
《台湾继承法》对于长子健在但失去继承的能力,即无民事能力的继承人,他们在经过县级政府合议之后,可以被取消继承权,然后,再按上述继承顺序依次继承。但是,贵族还须经过特定机构合议之后,才可剥夺其爵位继承权。
对于继承人的义务也在《台湾继承法》中有明确规定,除了继承人要赡养老人外,还要对未成年或无民事能力的兄弟姐妹进行抚养、照顾,如拒不履行此义务,继承人除了失去继承权之外,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一般将会被处以流放之刑。
总之,一句话,秦天除了给老人们留下一个守灶的儿子,其余的都要把他们逼着听从政府的进行移民安置,逼着长子外诸子从小就立下建功立业的雄心,否则他们将几乎什么也得不到,在这个社会中他们也将不能获得必要的地位和良好的生存环境!
在《台湾继承法》中如此规定,秦天主观上是出于对后世诸子争家产的深恶痛决,要杜绝“窝里斗”。同时,更是为了激发起国民们强烈的个人发展欲,并最终使之与帝国的扩张性完美结合。不过在客观上,也一定的避免了将来在王位继承上的麻烦。这点也是祁峰最为高兴的,毕竟他的妹妹为秦天生了长子——秦经国,也就是说今后无论秦天纳多少妾,秦天的家业都将由这个外甥继承,甚至包括将来可能的王位。想到这点,祁峰对《台湾继承法》当然是赞不绝口,全心全力的修订并推行。不过,这也不怪他,人的私心从来就有。
也许是连续制定了两部法律,秦天的兴趣陡增,索性一不做,二不休,继续编订台湾的法律。除了白天偶尔指点一下,同船一起迁移而来的工匠们一些技术问题之外,他基本上都是在埋头翻阅那几本后世带来的零散书籍,从中取其精华来帮助修订完善台湾法律。在不到半年的时间之内,秦天就相继拟出了几部划时代的法律制度的大纲和部份条文,并由此确立了台湾法律的基础。当然,像《刑法》这种大部头法律,可不是两个人可以制定出来的了,也只能等以后有了足够帮手再说了,现阶段还是先用《宋律》吧!下面将几项台湾法律简介一下:
如《台湾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子满十八周岁,女子满十六周岁,方可结婚。如未到合法年龄而进行婚配,则双方父母将被处以流放之刑,且婚姻关系不被政府承认,相应的权益也不受保护。即使是合法男女结婚,也需取得政府颁发的婚姻证书,否则仍视作为私通,女子及其子女不能拥有合法的法律地位。虽然在《台湾婚姻法》中没给完全取消父母保办婚姻,但规定了婚前夫妻双方必须见面三次以上,如子女坚决不同意,可上诉县级政府取消婚约,另择配偶。基于这个精神,秦天还计划在台湾,像傣人等南方民族一样,组织大规模的比武会,赛文会,以帮助年轻人寻找意中人。
《台湾婚姻法》规定,第一个进门的妻子为正妻,拥有比其他妻子更高的地位。无论是妻还是妾,丈夫都不得施以暴力,否则妻妾有上诉政府进行控诉,以制裁丈夫的权力。如婚姻双方无过错,则婚约不得终止,如一方一定要终止婚姻关系,则其将只能被净身出户,财产由丈夫独有,或在正妻监管下,由合法继承人承继,爵位则不在其列。
如正妻亡故,则由第二任妻子继承正妻地位。丈夫亡故,妻妾可选择改嫁,但前提是子女都已成年,可继承原丈夫的财产,或可由政府进行移民安置。妻妾改嫁后与原夫家再无瓜葛,原子女与改嫁妻妾只存在生养关系,而无赡养义务,所有今后的赡养义务由新嫁夫家承担。
合法的婚生子女,无论是出自妻,还是妾,只按出生先后排序,拥有相应的法律地位。私生子无相应的任何权利。名义上的继子女也对继父无继承权,继父也无须尽抚养义务,但继子女对继母有赡养义务。
在《台湾婚姻法》中最为有趣的规定是:纳妾时,需向政府缴纳“什一税”,即个人年收入十成中的一成。娶妻则无此规定。
《台湾婚姻法》秦天并不是很满意,比如女方的权力受到太多限制,可是考虑到所处时代,秦天也只能妥协,妇女地位方面更多的改进,也只能留等以后再说了。
又如《台湾居民基本权利法》,规定拥有台湾合法居民资格的人,分为贵族、公民、平民、罪民四等(像倭狗、印尼猴子等是贱民),不在其列。生命权、自由权在法律范围之类受保护,只要不违法,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同样,法律也严禁任何买卖台湾居民的行为,违者将严惩不怠。雇主与雇工之间,仅是雇佣关系,不存在任何人身依附。雇主需按时支付酬劳,雇工需按时按质完成相应的工作,合约期满,双方可商定是续约,还是终止合约。
台湾居民无论男女满十六周岁即获平民资格。
任何平民在军中服役满六年,即获公民身份,担任公务员满十年,即获公民身份。如从未服役,也未担任公务员,则从商纳税达到一定额度、从农缴粮达到一定额度、或有重大科技发明,或其他法律认可的成绩,经向省级政府报批之后,每年也可有部份人员获公民身份。一般来说,女子很难成为公民,但秦天也在此留了后门,准备在条件成熟时,安排一部份女性担任公务员,争取让女子也能获得公民身份。
贵族将只是拥有一个头衔,只是“守业田”上比其他等级多一些,而并不在法律上比其他等级拥有特权,也一样要纳税、服兵役等等,违法也一样将受严惩。贵族爵位获得,爵位的等级,留待今后再行补充颁布。
罪民为违反法律的华夏族人,服刑期间丧失包括继承权的全部权利,刑满之后,重获平民身份,也可再经过努力获得公民身份,直至得到贵族身份。
《台湾居民基本权利法》针对妇女的权益明确指出,所有拥有台湾合法身份的女子,一律不得缠足,同时也拥有《台湾教育法》中的规定的受教育权,即使是亲生父母也不得干预,违者将被处以流放之刑。已经缠足的女子,必须放足,不接受者不得进入台湾境内。
《台湾居民基本权利法》还说明:贱民无任何权利,不在民法中叙述,对其只适用于军法。
基于《台湾居民基本权利法》,台湾社会在礼节方面,将会形成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如低等级的见到高等级的必须行礼,必须让道等等。但是,在法律地位上,除罪民之外,其他三等级之间,不得有任何歧视现象,在法律也上是一切平等的。
再如《台湾兵役法》,规定台湾军队分为国防军、国民军、预备役三个等级。
国防军,是一线主力的野战部队,担负保卫台湾的主要作战任务,享有军中最高的地位(直到近卫军出现之后),享有最高的待遇。
国民军,是国防军的补充兵来源,军官由一般由原国防军人员担任,承担守备一方,维护地方安宁,以及剿匪缉盗、抢险救灾等等责任。战时,可应战况的需要编入国防军序列。
预备役,四十岁以下,无残疾的未服役成年男子,全属预备役范围。所有退伍军人,如未加入国民军,则全属预备役。日常情况下,预备役军人应保持一定的武训,每年集中操练不少于三次,不低于三十天。预备役分为三个等级,按战时不同需要,随时征集入伍,编入国防军、或国民军。四十岁以上,五十岁以下,无残疾的未服役成年男子,原则上不再编入预备役,但如战时征集令到达第一级时,也将部分征召入伍,主要用于维持地方安定。
满十六岁的台湾居民,如无身体残疾,则必须在国防军、或国民军中至少服役六年。如考上除军校以处的高级学校,可延迟服役,并可在高校毕业后于国民军服役,不直接编入国防军。如身体健康的居民拒绝服兵役,视作逃兵,取消其台湾合法居民身份,并沦为罪民,处以流放之刑,情节恶劣者可处以死刑。
军人拥有崇高的地位,阵亡有抚恤金,其子女按继承权获得全部爵位、田地,如拥有继承权的子女未成年,将全免所有赋税,直至继承人成年为止。军人如果出现伤残,也将视残疾状况拥有不等的抚恤金,如完全丧事劳动能力,且继承人未成年,则同样全免赋税,直至继承人成年为止。军人退役,可一次性获得退役金,并可优先进入各高级学校进修,可优先成为公务员,但年龄未过四十岁,仍需编入预备役中。任何歧视军人(含退伍军人),侮辱军人的行为,视作对国家的不屑,法律上将对其进行严惩。再如与军属通奸者,双方将处以流放之刑等等。
再如《台湾公务人员管理法》,规定公务员必须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如不能完成,或不愿完成,则将取消其公务员资格。公务员有渎职、舞弊、贪没等等犯罪行为,在法律上也有明确的惩处。如贪没,只要任何公务员贪没财物,折合白银四百两以上(含四百两),就将被处以死刑,并剥夺其所有爵位,及个人财产与其直系亲属的财产;四百两以下则一律处以流放之刑,并剥夺其所有爵位,及个人财产与其直系亲属的财产。
公民有权就公务员的不法行为进行控告,各级政府一经接报,必须严密查处,不得互相包庇、纵容,否则视作同案犯处理。如查实确有其事,则按相关法律处理当事人;如查实为诬告,则控告人将处流放之刑,并没收其个人财产和爵位。
公务员按不同等级享有丰厚的俸禄,并可在官办医院终生享有免费医疗,在年满五十岁之后,可一次性获得一笔丰厚的退休金,以助其安度晚年。
再如《台湾环境保护法》,除了《台湾土地法》规定的开垦土地的原则外,还规定动物交配期,严禁打猎;鱼虾产卵期,严禁捕捞。只要未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政府鼓励台湾居民自由渔猎,以补充生活所需。
山林中的林木属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砍伐。考虑到居民所需要的燃料,现阶段还没有大量的煤来替代,另外,在日常的建设、生产中也要用到大量的木材。秦天将这种砍伐权下放到县级政府,将由县级政府指定一定的区域组织砍伐,但砍伐之后,需在原林区进行补种树苗,以保持森林的可持续开发。
严禁围湖造田,围海造田;严禁在河堤附近开垦;严禁往河中倾倒杂物;严禁……。
无论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随意倾倒垃圾都视为轻微违法行为。每个村、每个城区,所有的居民都要将垃圾堆放指定地点,再运至在指定地区设立的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填埋。填埋场必须远离水源,以免污染。违反者,将被处以笞刑,即鞭刑(和后世新加坡的一样)。
……。
最后是《台湾工商法》,台湾政府鼓励居民从事工商业,但所有工商业必须推行“秦氏记帐法”,分别按所得缴纳税赋,税率从一成至四成不等。如有偷逃税赋行为,除追缴税款外,另处以四倍罚款,如有逃税者是有爵位者,将收回其爵位。逃税数额特大者,更将处以流放之刑。
政府鼓励农业居民从事牲畜养殖,现阶段税赋全免,将来再视情况酌情征收一定的税款。
政府鼓励城市居民,或农业居民从事纺织等手工业,在手工制品出售时,现阶段也只征收少量税款。
政府鼓励城市居民,或农业居民从事出海捕渔和打猎,在出售时,现阶段同样只征收少量的税款。
……
这些法律大纲或条文,秦天只是拟了个条程出来,具体的整理修订就全落在了祁峰的身上。祁峰也是殚精竭虑,用尽平生所学,结合宋朝法律的实际情况,将它们一一转化成了可执行的法律。并视情况,全部或部份将其逐步公诸于世。在通过行政力,将这些法律强制推行,直到每个台湾人都完全认可、接受。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秦天引领了帝国的法律方向,祁峰最终完成了帝国法律建筑的构架。二人完美的结合再一次结出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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